总则
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,保障考生合法权益,规范考试管理秩序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有关规定,制定本考试纪律管理规定,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活动。
考生基本要求
- 身份验证: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件(身份证、护照等)原件参加考试,证件信息须与报名信息一致。
- 准时到场:考生应按准考证规定时间提前15-30分钟到达考场,迟到超过规定时间(通常为30分钟)不得入场。
- 物品携带:除考试必需品(如笔、橡皮等)外,其他物品(包括电子设备、通讯工具、参考资料等)应存放在指定位置。
考场行为规范
禁止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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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弊行为:
- 携带或使用未经允许的参考资料、电子设备
- 抄袭他人答案或允许他人抄袭
- 传递或接收任何形式的信息
- 替考或找人代考
- 使用高科技作弊工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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扰乱秩序:
- 大声喧哗或影响其他考生
- 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
-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
-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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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违规:
- 伪造证件或证明材料
- 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
- 提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
允许行为
- 合理使用考场提供的草稿纸
- 在监考人员允许的情况下询问考试相关问题
- 因身体原因需要特殊安排(需提前申请)
违规处理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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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微违规(如未按规定放置物品):
- 口头警告
- 要求立即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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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违规(如携带手机入场但未使用):
- 取消当科考试成绩
- 记录违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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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重违规(如作弊、替考):
- 取消所有科目成绩
- 禁止参加后续考试(1-3年)
- 通报所在单位或学校
- 涉嫌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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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严重违规(如组织作弊、使用高科技手段):
- 永久取消考试资格
- 列入考试失信名单
-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
申诉与复核
- 考生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。
- 考试机构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答复。
- 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监考人员职责
-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,维护考场秩序
- 认真核对考生身份,防止替考
- 及时制止和处理违规行为
- 如实记录考场情况
- 不得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
技术监控措施
- 考场配备监控设备,全程录像
- 使用防作弊技术手段(如信号屏蔽、人脸识别等)
- 考后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卷检测
附则
- 本规定由考试组织机构负责解释。
-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- 考试组织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。
特别提示:诚信考试是每位考生的责任和义务,违规行为不仅影响个人信誉,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,请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,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。